一、事项名称: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
二、事项编码:L6900500
三、法律依据:
[部门规章]
制定机关: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
依据名称: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
发布号令:文化部令第56号
法条内容: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,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,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,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。
四、审批时限:材料齐全,符合法定形式及规定的,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
五、审批对象:企业法人
六、实施机关:丰台区文化委员会
七、办理处室:市场管理科
八、咨询途径:窗口咨询、电话咨询
咨询窗口地址: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文委窗口(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)
咨询电话:63442837、83811374
九、受理方式:大厅
十、申报地址: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文委窗口(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)
十一、办理时间:工作日上午09:00-11:30,下午13:30-17:00
十二、办理地点: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中心文委窗口(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)
十三、监督途径: 监督电话、电话投诉
监督电话:63833605
投诉电话:83811361
十四、收费依据及标准:不收费
十五、申请材料:
1、备案
(1)《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登记表》(加盖公章)(原件1份)
(2)营业执照(加盖公章)(副本、复印件1份)
(3)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(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,可以不用提供)(加盖公章)(复印件1份)
(4)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,请下载填写并提交委托授权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(加盖公章)(原件1份)
2、变更
(1)《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登记表》(加盖公章)(原件1份)
(2)变更后的营业执照(加盖公章)(副本、复印件1份)
(3)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提交身份证明(加盖公章)(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,可以不用提供)复印件1份)
(4)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,请下载填写并提交委托授权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(加盖公章)(原件1份)
3、补证
(1)在本市报纸刊登的证书丢失声明或未损毁的《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》;(加盖公章)(原件1份)
(2)营业执照(加盖公章)(副本、复印件1份)
(3)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,(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,可以不用提供。)(加盖公章)(复印件1份)
(4)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,请下载填写并提交委托授权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(加盖公章)(原件1份)
4、注销
(1)注销申请书(加盖公章)(原件1份)
(2)原《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》(加盖公章)(正本原件1份,副本原件1份)
(3)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,请下载填写并提交委托授权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(加盖公章)(原件1份)
注:申请从事艺术品进出口经营单位备案的企业提交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》(加盖公章)(复印件1份)
十六、审查内容: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做出受理决定。
十七、办理条件及审查标准:《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》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,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,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,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。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,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。(一)收购、销售、租赁;(二)经纪;(三)进出口经营;(四)鉴定、评估、商业性展览等服务;(五)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及服务。
十八、办理流程:申请 → 补正 → 受理 → 审查(初审,复审) → 决定 → 制作行政文书 → 告知/送达
十九、办理进程查询途径: 网络查询http://www.bjft.gov.cn
二十、批准形式:
结果文书名称: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(正本)
有效期限:无
是否有副本:是
结果文书副本名称: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副本
二十一、是否公示
是